某些人曾說要誓死捍衛的東西 by tenz Posted on 2008 年 11 月 06 日 昔日拿在某些政客手中猛力搖晃,藉以搖出選票的東西,現在躺在地上,像用過就丟的冥紙一樣任人踐踏。 我不喜歡這面旗子,它是被強加在這個島上的;但曾經說要誓死捍衛它的那些人,現在似乎比我還不喜歡它。 接下來,還會出現許多比這還荒謬的事,大家等著看吧。 馬上按讚,加入「西瓜的滋味」粉絲團! Facebook討論板 則FB討論 This entry was posted in Kuso惡搞, 政治 and tagged 中國, 九流政府, 台灣, 國旗, 陳雲林. Bookmark the permalink.
我都不敢看阿!
這些是誰灑的?你可不要裝傻喔….
放寬心吧,沒有人會把台灣賣掉了…你們這些人怎麼老是擔心別人會怎樣,先管好自己的情緒吧!感覺上是綠營的人藉機鬧事喔..
最大的笑話就是民進黨…..
態度:
如果你只看得到某些人「藉機鬧事」,只要某些人「管好情緒」,那真是你的悲哀。
要知道,今天我們能有言論自由,有還過得去的人權和政治權利,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都是在街頭、在議場爭取來的;你可以繼續訕笑沒關係,當你連訕笑的權利都沒有了後,請記得是你自己的姑息和退縮所造成的。
您好,很冒昧留言打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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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自己活在「被壓迫」的想像中,無妨!因為每一天都有白天與黑夜,看你要從哪的角度去看待事情….
但我無法接受明明是「最不喜歡國旗的人」,故意在警察面前衝撞,然後把國旗當冥紙亂灑一地,再拍照指控政府不愛國旗…
60年了,台灣經歷228、白色恐怖、國共台海交戰、外交困境、石油危機、民主萌芽、街頭運動、國會改選、總統民選、海角7億….等等一連串事件中,沒有人可以出賣台灣….
你們不能因為施政方向與你期望不合,就胡亂指控別人賣台、戒嚴、欺壓百姓…..有種用選票爭取民心,不是在街頭亂搞…
尤其這樣的移花接木,這樣的藉機鬧事,是誰很悲哀….恐怕不是你說了算….
你們有個大問題:總是認為自己是對,別人是錯….
之前民進黨政府要求台北市長取締2000、2004、紅衫軍非法集會時,你們這些青年在哪裡?
如今換了執政黨,又開始批評法令不合理!還把責任推給別人….
明明不喜歡這面國旗、國號,故意帶著去衝撞封鎖線,然後嫁禍政府取締國旗???
你以為台灣人民很瞎、很笨嗎?可以被你們這樣呼嘍??
果然,一堆荒謬的留言真的出現了。
當初不喜歡國旗的人,這件事講的是我們在國內鬧的意見吧,但是它代表的是這個國家,它現在不准被民眾拿上街頭面對對岸官員意思就是表示這個國家不被承認
馬英九說取締非法,保障合法,請問拿中華民國國旗哪裡非法了?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當初高層沒有下令移除陳雲林視線內所有國旗,請問警察憑哪一條法令沒收人民持有的國旗?
這不是誰喜不喜歡國旗的問題,而是人民的自由受到不合法的限制,警察如果可以任意沒收國旗,當然也可以任意沒收人民的所有物品;這非常嚴重!
態度的這句話:"但我無法接受明明是「最不喜歡國旗的人」,故意在警察面前衝撞,然後把國旗當冥紙亂灑一地,再拍照指控政府不愛國旗" ;說的似乎是一些人言行前後不一致吧。當然大多數正常情形下大部分的人是厭惡言行前後不一致的。不過這樣說也顯示出講這句話的人不懂這個行為的真正意義,而這是島內對立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這些不愛國號國旗的人反而拿國旗去作道具,是在質疑聲稱最愛國旗國號的馬政府為何面對北京當局時會退縮。若不退縮應該會保護這些原本不愛國號國旗的人的言論自由,而這與他們原本的思想為何無關,因為不管一個人是否言行一致,言論自由保護的是表達的形式與權利,不管內容。
反過來說,若馬政府在島內連人民的言論自由都可能因為北京代表來訪而削弱,人民當然可以合理懷疑這個政府會不會在主權或其他方面也對北京讓步,而後者當然是十分嚴重的事。賣台不是光指香港化或投降而已,降格或減少自由民主的程度也是一種。
至於紅衫軍就很有意思,當初也是有違反集遊法的部分,所以不喜歡的人就會要求要依法取締,這和現在的情形完全一樣。若修改集遊法,可能除了警民雙方的暴力部分以外,大家都是合法的了。這是法定得很爛的問題,跟鳥籠公投法一樣,無關立場。
超出封鎖線的 超出申請範圍的就是違法 應該直接開橡膠子彈的
現在有很多學生沒申請 這是正義民主嗎 別說他放火你就可以殺人
小寶:
如果警方當初有定出明確的管制區,告訴民眾哪裡可以示威,哪裡不行,那我舉雙手贊成逮捕越界的人。
問題是警方並沒有。
群眾包圍晶華飯店那晚,我到現場拍照,待了約一小時;警方沒有告訴在場群眾哪邊可以抗議,哪邊不行;只有人牆圍出來,而警方的人牆要前進還是後退,根本是無法預測的。
請告訴我,這樣的禁制區是什麼禁制區?
假如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並且取消禁制區,
遇到遊行時丟擲汽油彈或石塊,警方與檢方仍可以相關的暴力攻擊的傷害罪蒐證與起訴。
集會遊行法應該是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法源實行依據,不應該是限制來限制去,但參與集會與遊行的民眾(與主辦單位)則應確保集會與遊行進行中不違社會的其他法律,如噪音、環境汙染、傷害別人、妨礙交通、妨礙他人自由乃至強盜砸店等。當集會與遊行的人觸犯了上述的其他法律,應以這些法律來處罰,不是以集遊法來懲處。
若是集會在報備時就是非法的,則警方則應去協調制止或促其修正,否則應該集會時防止或逮補(現行犯),或在集會犯罪後處罰犯罪者。
大概就是這麼回事。所以若是有人因為圍城行動的暴力事件而不願意修集遊法,應該具體說明修法後仍可以制裁與處罰暴力份子。
我感覺說政治很可笑,誤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