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合理使用」?來看智財法院如何認定


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第 65 條中有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然而在實務上(特別是對寫作者而言),這些規定是不夠具體的;不但寫作的人往往不知道該如何拿捏,更經常衍生出許多法律爭議。

剛好最近有個機會,讓我讀到智慧財產法院在去年(2018年)的一個判決書;在判決書中承審法官很用心地就多個面向,解釋了法院是如何判斷「合理使用」是否成立的。

很精彩的判決書,有空的話建議大家讀完,點這裡下載

如果你很有時間,願意細讀這份判決書,我十分推薦大家真的花一個小時細讀全文;但如果你沒空的話,也可以繼續往下讀我做的一些重點摘要。

幾個是否為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對於合理使用是否成立,有以下數個判斷基準:

判準一:利用的目的是否為了營利、是否因不同目的而轉化、轉化程度有多大

簡單地說,如果你的產出是作為商業用途,要用來賺錢,不論是稿費、廣告費、訂閱費,直接拿人家的東西來用,卻要主張合理使用,大概就先輸一半。

另外,如果你的產出和你引用的東西是屬於同一種目的,例如人家是寫論文,你也是寫論文,你也先輸一半。人家寫新聞報導,你引用在你的論文裡,大概就比較能判定為合理使用。

判準二:引用的部分是否為核心精華

就像我在上頭畫重點一樣,大家引用時通常也都會引用最重要的部分;但如果你的東西裡大多數引用的,都是人家內容中最精華的重點部分,法院就比較不認為這算合理引用。

判準三:原創程度

如果你引用的是人家花了很大心血,得來不易的作品,那麼被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的空間就比較小。

判準四:你有沒有自己去取材

在新聞類型的內容比較容易出現這種現象,特別是發生在國內的事件,其實要去採訪到第一手的資訊是做得到的,但不少媒體為了搶快或缺少人力等原因,都會「參考」其他媒體採訪到的內容;如果都沒採訪,完全都是轉載別人的原創內容,被告了就很難說自己是合理使用,法院不會採信的。

判準五:對原創者的商業利益影響程度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第一條裡就寫得很清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各位可以看到擺在最前面的是「著作人著作權益」。

因此,在這個判決書裡,也以對著作人著作權益的影響程度,來考量引用行為算不算是合理使用。

翻成白話,如果他寫的東西是為了賺錢,你引用了他的東西,讓他少賺的話,法院就很難認為你是合理使用。我個人認為這就叫偷啦。

法律怎麼可能保護小偷呢,你說是不是。

不要再說「我只用了多少%」了

最後補充一點:很多人以為「我只有引用多少%」就可以算是合理使用,錯。請翻一下著作權法或是上面的判決書,根本就沒有任何法條或判例是單純以你引用的比例,來認定是否合理使用的。

再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講,如果你取之不當,不管拿多少都是取之不當啊。這世界上沒有「金庫裡擺一百萬我只拿一萬所以算合理使用」這種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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